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2月5日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人员及车辆应协助执勤人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园主要道路、桥梁、绿化带、广场、宿舍楼、教学楼、行政楼、体育场馆、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规定范围内、建筑物周边道路严禁停放一切车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因施工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保卫科,经批准后并在院内通知公告方可施工。
第八条 遇有大型活动、接待任务、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科可根据需要对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在单位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内,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地下停车场车辆出入通道禁止行人通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须有成人陪同,地下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出入口处,禁止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采用智能自动识别车牌交通管理系统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办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自动识别车牌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院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方可准予通行。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申办智能卡,需在保卫科网站资料栏下载《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门车辆出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公章,并经保卫科核准后方可办理,申请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院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相关部门申报,报送学院保卫科备案。
第十六条 院内举办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需进校,由相关系院、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学院保卫科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通行证,并按限定时间、路线、地点和停放位置。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结束后交回学院保卫科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助力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九条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学院校门口出入规定时间进入院内,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制度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辆,须办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车通行证,申请人需提供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保卫科核准后方可办理,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院师生员工及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院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校徽、标志卡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驾驶助力车、电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六条 骑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平衡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公务车位为专用停车位,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其他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泊车。
第三十条 院内停车场、停车位,由院保卫科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非本院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院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视事故情况报警并向保卫科报告,服从执勤人员管理,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畅通;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经调解不成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卫科接到交通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保卫科有权对违规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视情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重违反校园交通管理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态度恶劣的,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院内人员按学院有关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校外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相关部门作书面检查解释。
第三十九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确需以书面形式重新向保卫科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经审核批准予以重新发放,并通报其所在系院、部门及纳入学院精神文明考核。
第四十条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交通堵塞、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保卫科有权采取拖车,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该车主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办理院内通行证手续的,取消该车辆进校资格,并按本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套用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证进校的,取消该车辆进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院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纳入学院绩效考核,对当事人及所在系院、部门在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将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校园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对发生较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